秦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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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博士生导师

教师拼音名称:QXF

所在单位:商学院

学历:博士研究生毕业

学位:经济学博士学位

毕业院校:南京大学

学科:区域经济学
农业工程其他专业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教师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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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我的科研(6):微观经济主体行为研究(节选,仅供学生研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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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类微观经济主体中,农户、企业、地方政府及其行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西方经济理论具有不完全适用性。其中,(1)农户及其行为研究,必须在农户生产体制(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框架范围内,因此,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产业化经营必须考虑农户的主导或主体性,而不是由资本任意发挥作用,而且,事实上,资本在农业农村的流动也是有严格的活动边界的(参见附件1)。(2)企业及其行为的研究,需要根据产业资本的性质,遵循清单制度,把握资本活动的边界(参见0024摘录)。(3)地方政府及其行为研究,不能仅仅从公共产品供给者的角度研究地方政府,也不能仅仅从地方政府是产品和劳动需求者的角度研究地方政府,在中国,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域政府,还是一个竞争性主体(参见附件2),其行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之一。分析表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学非常必要;研究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及其行为,必须基于丰富的中国实践,照抄照搬西方理论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附件1:农户主导型与分享型经营(《县域经济发展动力结构及其变迁规律》第三章第三节)

农户是县域经济中重要组织形式,是县域内源性发展最重要、最稳定的驱动力之一。实践已经证明,农户是中国过去三十多年成功经验的主要贡献者之一。但是,从总体上说,中国农业目前仍然还只是传统农业。根据舒尔茨的观点,发展中国家只有通过技术变革、对农业制度的变革等途径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使之转变为现代农业,才能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农户能否在未来县域经济发展中进一步发挥更强的驱动力,在单一封闭条件下,假定农户已经是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而且县域已经处于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我们认为,这既取决于农户本身的能力[2],更取决于技术变革和农业制度变革的程度,当前则更取决于农地[3]经营制度的创新及其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鉴于农户在当前县域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和我国公有经济制度的本质规定性,本课题主要研究农户主导型农地规模经营和农户分享型产业化经营。

一、承包合约成功的阶段性

在我国历史上,农户主要是以雇佣者身份出现的,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阶段,农户也依附于生产队组织。农户真正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经营组织,是改革开放后的才出现的。1978年11月,在安徽凤阳小岗村18位农民搞起了“大包干”生产责任制,起初只是用于生产队;1981年这种承包形式延伸到农户并附带产出指标,即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此时,农户开始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而独立存在;1983年“联产”改为给国家交出一个定额余下的归农户所有;随后多年,国家主要对农户的征收内容、形式进行了若干次调整;2005年取消农业税,使农业承包成为不需要付税的长期租约,但形式上还是承包。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变革,主要是农户作为独立生产经营组织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不仅解决了建国以来一直没有解决好的农民温饱问题,而且极大地推进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什么会取得成功?张五常将这归纳为经济制度变革,即权利界定、合约安排实际上是其佃农理论的成功。他认为,中国经济改革实际上是一种以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是从一种合约安排转移到另一种合约安排,中国改革三十年成功的关键在于用上了一种刚好界于两种合约之间的另一种合约,“称为承包责任合约[1],用于农地功效立见”,或“承包合约在农业很成功是没有疑问的”,或“承包合约用于农业是成功的”[2]。无论如何,在张五常看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成功的。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传统的以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会有租值消散的浪费。只有市场价格准则没有,而市价的使用是基于有私产的存在。”[3]“中国幸运地得到了一张有市价的合约协助,称为承包责任合约”,在这种有市价的合约中,“政府的几种征收可以组合起来作为一个固定的租金,而因为这个租金交给政府,就变成物业税。如果这土地租约是永久性,西方法律称fee simple,加上租约可以自由转让,则称fee simple absolute,是私产的最完善形式!”[4]换句话说,张五常认为,承包责任合约的成功之处在于:这张合约是一张既保持土地公有但其使用权与收益权为承租人私有的、有市价的合约,也即“界于两种合约之间的另一种合约”,避免了租值消散。

张五常的理论在解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去的成功方面,是成立的,也是有力的。但是,一方面,这里所说成功是相对于传统体制的“生产队模式”或“公社模式”而言的。事实上,用马克思的理论也可以说明这一问题。根据马克思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理论,中国建国至改革开放初期,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水平都比较低,但是,我们选择了超越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较为高级的生产方式——“生产队模式”或“公社模式”,从而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进行的生产关系的调整,从而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另一方面,承包合约,对于未来农户能否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新驱动力,其所能给予的帮助又是有限的,尽管张五常把承包合约理论推广到县际竞争的分析并产生很大影响。这是因为,从农业生产所承担的功能来看,今天农业生产的目的不再只是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而要发挥其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命脉等功能,这又必须以农业生产方式的现代化和现代农业技术不断推广为前提条件,但在土地被众多农户分割的条件下,实现上述条件非常困难,或成本十分巨大。逐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满足上述条件并实现农业生产当下功能的必然选择。从农户角度来看,绝大部分农民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其需求已由生存型需求转向发展型需求;农民承包地有限,而且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农产品的收入弹性很小,三次产业间劳动收入水平差距较大,而且农民可以自由流动,等等。在上述背景下,如果不能创新承包合约,则承包合约很难有更大的驱动力。而且,即使通过创新使承包合约成为完全能够流动的租约,但若完全依靠市场的作用,则要么经历很长的过程并支付巨大的交易成本,要么使农业生产维持在“温饱功能线”或在其上方不远处徘徊!

总之,从历史角度看,农村承包合约所取得的成功只是阶段性,但过去的成功不代表未来一定就是成功的,在农业上的成功不一定在其它领域成功,在中国成功并不一定在其他国家成功[1]。发挥农户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新的驱动力,关键不在单个农户自身,而是要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新时期农业生产的功能定位,结合县域实际,进一步创新土地承包合约形式,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二、农户主导型规模化经营

众所周知,农业规模经营必须以农地的规模化经营为前提条件。从技术角度分析,现代农业科技已经足以支撑农地的规模化经营。纯粹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分析,农地规模经营比分散经营更有效率,至少可以降低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成本。但是,从中国国情和县情的角度分析,农地的规模化却面临着诸多矛盾:中国东中西部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即使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也存在着不发达县域,发达县域也有一些不发达乡镇;我国城市化水平较低,尽管城市化率已经超过50%,但是,以地域为统计口径的许多城镇居民却仍然在农村生活和生产[1],以土地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居民预计仍然在9亿人左右;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城市和农村城镇吸纳农村居民的能力还不可能大幅度地提升;农村劳动力转入其它非农行业就业具有不稳定性,而农业生产又具有季节性,这样农地经营对农户来说可以起到很好的调节功能,即农忙季节务农,农闲季节外出务工,外出找不到工作回家也有事可做,至少可以减少农户家庭的支出,农地的这种调节功能对农户来说又是一种保障功能;等等。然而,在县域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如果农地仍然按照分散经营的模式,充其量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温饱水平而很难解决农户及其家庭的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课题组认为,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如何科学选择农户农地规模化经营的模式。

从现行农地规模化经营的模式来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即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诱导型模式和农户主导型模式。第一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模式,主要是县域政府为推进农业规模化或产业化经营,利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推进的土地规模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下虽然农户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这种模式毕竟与中央有关土地承包政策有相悖之处,特别是其带有很大的强制性或半强制性,会导致农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较为激烈的社会矛盾甚至冲突,甚至会引发一些长期性、深层次的问题。陈锡文说:“从根本上说,农地流转的规模必须与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规模相适应。目前令人担心的问题是,外出流动就业农民并没有稳定地融入城镇,但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被强行或半强制性地流转。一些农民把土地出租给外来的公司后,虽然他仍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但从心理上他已变成雇工了。这种现象引起的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层变化,也需要引起关注。”[1]因此,我们必须尽可能地摒弃政府主导型模式。

第二种模式——政府诱导型模式,是第一种模式的改进,即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示范工程[2],激励农户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事实证明,这一模式把国家政策、农户利益和县域政府的意图较好地结合起来,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不仅提高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程度,而且大大推进了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但是,这一模式必须以县域具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从而县域政府具有较强的可支配财力为前提条件。因此,这一模式主要适用于我国经济发达的县域。

现阶段,对于绝大多数县域来说,特别是次发达和欠发达的县域,以及发达县域中的欠发达的乡镇,比较可行的是第三种模式,即农户主导型的农地规模化经营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是农户及其作为其代表的村级组织在农地规模经营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模式,其实质上是以农户自愿为基础创新土地承包合约及其组合。这一模式实施的可行性是,次发达或欠发达地区通常也是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和劳动力净输出的地区,而且这些地区的劳动力流动大多属于“离土又离乡(县)”式的流动,这使得仍然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有可能有一个更大的经营规模;对于发达地区中的欠发达乡镇,由于其地处发达地区,在比较利益的驱使下,青壮年劳动力通常会选择外出务工或“离土不离乡(县)”式的流动,这同样会使这些乡镇中务农人口的人均土地经营规模有可能扩大。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这种有可能扩大的土地经营规模,转变为现实,并逐步实现规模经济性。基于近几年来对农地流转实践的考察,我们认为,农户自愿是基础,政策引导是保证,土地承包合约创新是关键。与第二种模式相比较,这里的政策引导的着力点主要不是县级财政资金投入或引导,而是通过政府的公共服务,降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这是因为,在现实中,即使农户自愿,但若土地在空间上处于分离状态,要实现规模经济性也是很困难的;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农地规模经营的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农户间大多习惯用民间方式处理土地转包等事宜,容易引发经济纠纷或社会矛盾。为此,政府的服务、引导、协调是非常必要的。

农户主导的农地规模经营,最关键的是土地承包合约的创新。创新的核心内容是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分离,即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割为承包权与经营权或使用权,这样,土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并据此获得相应的收益,经营权或使用权则通过一定的方式转让给其他经济主体。在现实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通常以下途径实现:一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户以承包权入股,土地使用权则通过竞标的方式转让给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二是土地租赁制,即村集体征得农户的同意,集中土地,付租费给农户,再发包给专业户、工商业主;三是土地信托制,即土地信托服务组织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要求,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实施必要的程序,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方式。根据江苏、浙江等地的做法,通常是由县农办牵头,联合农业、土管、林业等部门设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在镇一级设立土地信托服务中转站,而在村一级则由村经济合作社具体接受农民土地信托事务,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把自己不愿或无力耕种的土地委托给村里,由村经济合作社登记下来,送到镇里,镇里再汇总到县里。在此基础上,县里再把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给有能力者承包经营,等等。

三、农户分享型产业化经营

在舒尔茨看来,传统农业可以维持生存但不足以支撑发展,其原因并不是传统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相反,其要素配置效率达到了很高的效率,其真正的原因在于经济增长所依赖的生产要素是价格昂贵的。所以,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通过技术变革、制度变革等途径,找到新的更廉价的生产要素以促进经济增长[1]。中国目前的农业生产经营,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组织制度方面的缺陷。而且技术方面的落后也与组织制度的缺陷是相互联系的。其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分散的农户缺乏组织性,既不利于农业技术的推广,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也很难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对接。因此,我们认为,相比较而言,目前农业生产组织制度创新比农业技术创新更加重要。

与分散的、独立的农户生产经营相比较,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生产组织制度的创新形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工企业为依托,以农户参与为基础,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就农户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关系看,一方面,“一个无组织的、高度分散的、小规模的传统小农是不可能对推进县域农业产业化构成坚实支撑的。”[1]但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又必须发挥农户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乃至县域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农户得到实惠并促进其自身的发展。毫无疑问,农业产业化经营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是有益的。但是,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并不一定等于农户增收。因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个由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构成的产业链条。其中,产业化经营的利润主要在加工和销售环节。如果农户仅仅只是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则他们还是无法分享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带来的收益。在实践中,一些县及其乡镇推进的农业产业化,事实上是政府或部门的产业化、企业或投资业者的产业化,农户在这种产业化下被逐渐边缘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不仅不能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动力,而且各种利益矛盾或社会冲突,还有可能使其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阻力。对于县域政府来说,在农业生产问题上,无论选择何种发展方式,都必须首先考虑到农户的利益,不仅要在生产力发展中稳步提高其货币收入和增加物质财富,而且要使农户有更多的参与发展和发展自身的机会。为此,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并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使农户真正分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成果,既促进农业增效又促进农户增收。

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解决农户信息不完全及其由此引起的农业生产效率问题,而农户分享利益机制重点要解决农户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之间信息不对称及其由此引起的农户增收问题。在农户主导型土地规模经营模式下,如果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则农户以承包权入股,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通过竞标方式转让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若农户在土地入股后继续参加农业生产活动,则根据自愿原则,成为农业企业的员工,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如果采取土地租赁制或者土地信托制,由于此类农户大多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因此他们就只能依照合同获得相应的租金。因此,对于承包地已经实施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其权益关系相对清晰。当然,在土地服从合作模式下,由于仍然参与农业企业劳动的单个农户的股份很低,话语权不多,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业企业的道德风险,依然有可能使农户的股权收益和劳动报酬受损。因此,政府加强监管、引导,推进现代农业企业制度建设,特别是建立农户代表参与的企业治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仍然处于分散经营的农户来说,由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具有更多的市场信息,更强的市场适应性和谈判能力,农户则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与农户主导型土地规模经营模式下的农户相比较,信息不对称更有可能使分散的农户在经济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里,县域政府应该充分发挥服务、引导和协调作用。面对既要保护分散农户的经济利益,又要调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尤其是龙头企业积极性的双重选择,县域政府运用什么样的政策工具和服务手段,显得尤其重要。

从保证农户分享产业化经营利益的角度来说,总体上,县域政府要加强农户(民)的市场教育和适用技术的培训,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畅通市场信息、农业技术信息和相关政务信息传播渠道,同时要加强对龙头农业企业社会责任感教育和双赢思想、长远发展利益取向的引导,努力建立合理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等等。具体来说,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县域政府要着力改进和完善农户利益分享模式。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较为普遍的模式是合同分享制,即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与农户之间或企业与各类服务组织之间,通过签订农产品产销合同的形式,规定交售农产品的品种、质量、时间、收购价格以及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和项目等实现利益分享。在实践中,由于受自然条件、市场变化和合同本身规范性等因素的影响,这一模式实施过程中违约行为较为普遍。一些学者认为,“公司+农户”组织形式存在着难以保障农户的利益、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难以保证农产品质量等制度性缺陷[1]。作为这一模式的改进,实践中出现的另一种较为流行的模式是合作分享制,即农户为提高谈判地位、市场影响力和自身利益的实现程度,通过组建合作社、行业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即“公司+协会+农户”的组织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行业协会作为中介协调龙头企业、农户在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代表农户与政府、市场对话。这一模式也推动了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由简单的对农民的价格支持向双方产权联结的转变,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方向的发展。当然,在这一组织模式下,如何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更加合理的二次分配,特别是协调好协会中相对强势的组织与分散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分散农户得到更多的实惠,是县域政府需要加强协调、引导的重点。

从调动农业企业积极性的角度分析,鉴于农业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带头作用,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殊风险——自然风险,为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的发展,县域政府要着力为农业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重点是要加强县域内部市场体系建设,包括加快县域内部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零售市场等农产品消费市场体系,为农业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空间;加强县域内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治理整顿,规范市场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为农业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惠政策,建立政府种子基金引导和支持社会保险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的各个环节,同时支持农业企业参加农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基本收益


[2] 农户本身的能力又与农户家庭成员的劳动供给力有关,这个问题已在上文讨论,故不再分析。

[3] 本节所讨论的农地或土地均指农户承包地,不包括农户的宅基地和自留地,也不包括“农转非”土地。

[1]关于承包责任合约,张五常在1986年给出的解释是:“所谓承包责任合约,从最简单因而最完善的形式看,等于国家通过土地租约授予私有权。这租约的年限可长可短。原则上是可以永久的。国家没有放弃土地的所有权,但使用权与收入权则为承租人独有。转让或出租可用转租的形式处理。”(同[3],第138页)

[2]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38、139、141.

[3]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23.

[4]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38.

[1] 张五常也说:“但当承包合约引用到工业时,遇到不少困难”(第139页),“令人失望的工业承包经验,到头来却提供了一个有巨大价值的主意”,即“层层承包”(第142页);他将承包合约理论运用于县际竞争分析,但也说:“以县为基础的制度在中国运作很好。……换作一个天然资源条件丰富的国家,采用中国的经济制度不一定有好效果。”(第165页)。参见: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 .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

[1]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推进城市化,撤县建区进程大大加快。尽管在地域上许多农村居民已归属于城市居民,但仍然主要依靠土地为生。

[1] 常红晓.专访中农办主任陈锡文.《财经》总第222期,2008-10-13.

[2] 例如,江苏无锡等地,从1999年“撤乡并镇”以来,先后出台了鼓励“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以及“用承包地换社会保障,用宅基地换住房”、对农民进行免费再就业培训等多种鼓励政策,同时加强镇区、园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配套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生活环境、教育、医疗、娱乐等公共服务的配套建设,鼓励农户从土地中转移出来。

[1] 西奥多.W.舒尔茨.梁小明译.改造传统农业[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1] 凌耀初.县域经济发展战略[M] .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99.

[1] 徐金海准市场契约型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制度缺陷及其改进思路[J] 农业经济,20021234-37


附件2:竞争性县域政府的兴起(《县域经济发展动力结构及其变迁规律》第四章第五节)

开放国内市场后,随着县域生产要素尤其是先进生产要素、产业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性的逐步加快,居民、农户和企业等动力主体及其由此带来的消费、投资两大经济引擎,对县域经济发展的驱动方向、强度也开始发生变化,县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既有增强的趋向又存在着弱化的可能。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动力主体之一,中国特色的制度变迁促使县域政府的角色发生变化,即由双重封闭条件下的集权型政府、单一封闭条件下的协调型政府,向竞争性政府[1]转变。与封闭条件相比较,有限开放条件下县域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重点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争取外源性发展动力和凝聚县域内源性发展动力,成为县域政府驱动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由此,县域政府的作用形式也将发生变化。

一、竞争性地方政府的起源

有限开放或开放国内市场,意味着生产要素可以在国内自由流动,居民、农户和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或市场竞争主体的地位得到确立。但是,市场经济或市场导向改革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必然成为竞争性主体。事实上,按照西方传统市场经济理论或所谓的“标准”市场经济范式,地方政府成为竞争性主体与市场经济相悖!然而,基于中国国情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竞争性地方政府纳入制度设计,这既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又与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化改革不同,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属于典型的“中国创造”。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要早于中国,但是,休克疗法式的改革换来的是这些国家至少10年的停滞、衰退和平均20年的零增长。经济失败又是导致这些国家社会主义于20世纪90年代全面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什么改革却导致经济失败?斯蒂格利茨认为:社会主义尝试的失败原因不仅仅是缺乏产权明晰,激励与竞争的匮乏同样是极其重要的。这一点不仅表现在企业层面上,而且也表现在政府层面上。[2]他进一步指出,市场社会主义的失败促使很多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市场与国有企业这两个极端之间没有第三条道路可走。”他认为,这种考虑问题的方法是不对的,“实际上,政府在任何社会中都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问题不在于经济活动中是否应该有政府干预,而在于政府到底要干些什么。”在实践中,“东亚各国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远比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要积极得多。”“这些不同的制度结构将对经济运行产生复杂的影响,目前还很难说哪种制度就一定比其它制度要好,因此,需要作出认真的选择。”[3]尽管斯蒂格利茨没有展开分析前苏联、东欧国家政府层面激励与竞争的匮乏,但原则性地指出了社会制度设计中有关政府作用的框架,即任何一种制度结构的设计,都需要考虑政府的作用,政府的角色扮演可以有多样性,但要有激励、竞争,同时还需要约束。

从政府层面分析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失败,其他学者则给出了诸多解释,其中最为普遍的解释是,改革之所以不能成功,原因是改革的领导者就是被改革的对象,改革就是改它们自己,而改革的政策又要靠它们来制订,改革的效果还要靠它们来评估。因此,美国经济学家将其称为“改革弯弯绕”,意思是指改革陷入了一个“怪圈”,即经济形势不好时,中央领导提出改革,各部委也会提出改革方案和措施,但由于改革触及各部委的核心利益,所以调查报告、改革方案、措施都不可能是彻底的,而且在执行过程中还要打折扣,最终难以起到改革的效果,一旦这样的改革引发经济混乱,各部委就会再写报告,证明改革行不通,于是改革就不了了之或草草收场。过几年若经济又不行了,则再重复一次。前苏联、东欧历史上有过多次这样的改革,结果可想而知。中国改革初期也遇到了同样的困境。但是,中国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找到了推进改革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建立一种新体制和新机制,打破权力集团和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牵制。于是,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走上了一条与众不同的道路,而且取得了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不同的改革效果。

“中国创造”的核心是建立了一个竞争性的地方政府体系。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性主要是就市场中的企业而言的,也即企业之间的竞争。中国市场化改革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但在体制转型过程中,面对重重阻力或困难,我们又是通过建立竞争性地方政府体系这一路径来实现的。这个竞争性地方政府体系的特点是:从纵向来看,地方政府在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中,是某个层级上的一个基层单位,各层级之间存在着上下级关系,但它们又都是国家(中央)意图的接受者和实施者。但从横向来看,各个县、市、省等同一层级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县际、市际、省际之间都是平等的竞争关系。这样,全国就形成了包括县、市、省在内的近3000余个平等竞争的经济主体。

竞争性的地方政府是如何形成的呢?学界有人强调,“财政大包干”[1],给予地方政府一种很大的激励,即“交够中央的,留下都是自己的”,因此地方政府就有了推动本地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由此,中国的地方政府就具有了双重性,即作为政府,它是中央政府的一层,受上级政府任命和领导;同时又具有企业家性质,是企业控股集团的董事会和总裁班子,它要组织本地的资源,规划本地的发展,履行诸如融资、投资、创业、招商、扶持企业增长、帮企业卖产品、征地、雇工等等职能。一个竞争性的、自谋发展、自负盈亏的地方政府体系由此而形成史正富,2012)。张五常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承包合约进一步扩张和类似佃农分成的制度,导致了县际竞争的兴起。他说,在有地理界线的地区中,从国家,到省、市、县,甚至镇、村和户,都是从上而下地以承包合约串连起来的,地区竞争于是在有同样承包责任的地区出现。类似佃农分成的分税制[1](产品增值税),在地区竞争中起着重要的激励作用(张五常,2009)。

张五常和史正富的分析很有借鉴意义,但问题是,财政大包干、分税制等制度,其性质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责、权、利关系的调整,这种分权式的改革只是强化了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利益主体的存在,使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合法化,并且有了更多的自主支配权。但是,无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下,也无论是何种体制下,地方政府都有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一定的自主支配权,但有经济利益和支配权并不一定导致地方政府必然成为竞争性政府,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分税制就没有产生竞争性的地方政府就是最好的实证。因此,分权只是竞争性地方政府产生的原因之一,这是竞争性政府产生的内在动力。

竞争性地方政府产生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中央对地方、地方内部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层层考核机制与晋升机制,这是地方政府参与竞争的外在压力。中央给了地方一定的财权和事权,但如何保持地方与中央的一致?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保持国家稳定的政治问题。中国历史上郡县制的产生并在保证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央需要把人事权给控制住,形成了自上而下、下级服从上级的垂直管理系统。在当今以发展为主题的条件下,中央又如何既保证的人事控制权,又发挥好这个人事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呢?中国的经验就是对地方政府实施层层绩效考核,并作为官员晋升的依据。这种考核办法就是:中央比较各个省级政府,看看谁做的更好?排排队,然后根据排队的情况来考虑官员的晋升;省级政府同样依照这种办法考核地市级政府;省和地市级政府依照这一办法同时考核县级政府,从而形成了“锦标赛式的官员晋升博弈”(周业安,2009)。这个考核和晋升机制,让地方政府相互之间不得不相互攀比,但又不能合谋,因为合谋会损害自身的利益,这就是经济学当中著名的囚徒困境。因此,每一层级的地方政府官员要获得升迁,就必须努力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即使不想升迁而只是保住现有的职位,在“锦标赛式的官员晋升博弈”的约束下,这些地方政府官员还得发展当地经济。否则,将会被调任、劝退、甚至免职[1]

    分权使地方政府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地方政府有了参与竞争的内在动力。但是,这种动力是面对地方政府整体而言的,地方政府又是一个大的行动集团,尽管这个大集团中的某些个体具有参与竞争以实现集团经济利益最大化,包括地方GDP和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最大化的动机,但未必能成为地方政府官员整体参与竞争的行动。正如曼瑟尔.奥尔森所说:“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他们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2]。但是,考核机制和晋升机制却不同,由于上级政府考核的重点首先是下级政府的主要官员,这样,这些主要官员就会形成参与竞争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第一行动集团;第一行动集团又会将压力通过各种更加具体的考核指标下达到政府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通常是发改、经贸、工商、财政等经济部门),从而形成参与竞争的第二行动集团;第二行动集团又会继续将相关指标分解,直到每个一政府官员个人……。层层传递压力的结果,使地方政府这个大的集团被划分为一个个小的行动集团。曼瑟尔.奥尔森说:“上面所说的情况都不完全适用于小集团……。在小集团中,为了集团中成员的共同目的很可能会有某些自愿的行动”[1],通常情况下,一个小集团比大集团更能实现集体行动。在实践的角度,压力机制在促成竞争性地方政府的形成方面在一定时期内,至少到目前为止起着比动力机制更大的作用。

在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形成了,而且在省—市—县这一地方政府序列中,竞争性由上而下逐步增强。与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化改革不同,中国在自上而下的分权制、考核机制和晋升机制的作用下,面对竞争过程是遇到的体制和机制矛盾、难题,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由下而上的呼吁继续深入改革的倒逼机制,从而将前苏联、东欧国家“弯弯绕”的改革变成了“螺旋式上升”的改革史正富,2012,这是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

二、县际政府之间竞争的展开

县域政府是地方政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关竞争性地方政府形成的机理对其完全适用。在地方政府各层级的竞争中,县际竞争是最激烈的。因为,县是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中最接近基层的层级,其数量最为庞大,实际掌握的土地开发权限也最大;权利的界定无处不用,其地理界线非常清楚,县干部的权力和责任非常清晰;县干部的奖赏按成绩算;投资者与县政府分成,县与上级政府分成,更进一步加剧了县际之间的竞争(张五常,2009)。

分权式改革使县域政府的经济利益独立化并且有了相当的自主支配权,同时上级政府的考核机制、晋升机制,以及县域政府是基层民众改善民生诉求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接受者等因素相结合,促使县域政府必须致力于本地经济的发展。然而,无论是发展经济,还是改善民生和稳定社会秩序都需要大量的资源,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这就迫使县域政府相互之间围绕有限的资源展开竞争。因此,县域政府间的竞争,实质上是对有限资源的竞争。

在开放国内市场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资源是由政府配置的,如资金、优惠政策、计划指标、职务升迁、荣誉称号等。因此,县域政府的竞争主要通过两个层面展开:一个层面是纵向层面上的竞争,即县域政府为完成任务指标,沿着垂直的国家行政管理系统,力求获得上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更多的资源,促使上级政府做出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另一个层面是横向层面上的竞争,即在市场中为吸引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而在投资环境、政府效率等方面开展的跨区域的竞争。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资本是县域政府之间竞争的核心。在经济高级化演进的过程中,技术、人才等要素逐步纳入竞争的范围。纵向层面的竞争属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研究的范畴。在此,我们重点研究横向层面县域政府之间的竞争。    

开放国内市场后,为什么县域政府争取外部资源会变得如此激烈?这里政府所要解决的不只是经济发展中资源稀缺问题,关键是发展思路的选择问题。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县域是一个元素细胞。当县域政府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和竞争主体后,县域经济的运作类似于一个企业的运作。因此,县域经济发展也会遇到单个资本扩大时所面临的路径选择问题,即依靠资本积累还是借助资本集中,或依靠挖掘内部潜力还是招商引资?马克思在揭示单个资本扩大规律时说:“积累,即由圆形运动变为螺旋形运动的再生产所引起的资本的逐步增大,同仅仅要求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的集中比较起来,是一个极缓慢的过程。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服从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1]这一原理对县域来说也是适用的。这也就是说,如果县域依靠内部积累的路径来发展,会受到县域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由此决定的积累规模的限制,可能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才有可能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但是,如果利用资本集中的方式,尽管从全国来说,这一方式不会增加社会财富,而只是改变了资本在空间上的布局[2],但对某个特定的县域来说,它可以不受自身现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带动投资、就业、GDP和县域可支配财力的增长,从而迅速完成上级政府的经济发展指标。所以,县域政府在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的共同作用下,自然会把资本集中方式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甚至首要选择。由于资本是有限的,而县域经济作为传统经济,面临的首要难题是资本短缺。因此,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本,县域政府之间的竞争必然会愈演愈烈。

单个资本利用资本集中实现扩张,在性质上属于资本吸引资本,竞争和信用是实现资本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县域政府利用资本集中方式实现经济增长,也即政府吸引外部资本,竞争是最主要的杠杆,而对竞争胜负起关键作用的是县域的投资环境和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及其效率。其中,在对竞争胜负起作用的各种因素中,除自然条件、区位等不可变或不容易改变外,投资平台和投资政策都是可以改变的,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及其效率也是可变的,而这些可变的因素又与县域政府的先期资本投入,包括经济开发区或产业园区建设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配套设施建设投入、人力资本投入等直接相关。因此,县域政府利用资本集中方式吸引外部资本,实质上也是属于另一种资本吸引资本的形式,即先期投入的政府资本吸引产业资本。在县域政府之间的竞争中,县域政府先期投入的资本越大,投资环境越优,产业投入的成本或交易费用越低,就越有可能吸引外部资本的进入;反之,不仅不能吸引外部资本,而且本县域的资本也有可能流出。所以,马克思分析单个资本时所说的“竞争的激烈程度同互相竞争的资本的多少成正比,同互相竞争的资本的大小成反比”[1],在这里也是适用的,即县域政府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与参与竞争的县域政府的数量成正比,与参与竞争的县域政府的先期投入的资本规模成反比。

随着县域经济向高级化阶段发展,县域政府之间竞争逐步由资本的竞争转向风险资本、人才、技术等先进生产要素的竞争,但竞争的内在机理仍然是相通的。当然,县域政府之间的竞争不仅要求县域有更好的投资或创业环境,而且要有更好的生产服务配套设施和更适宜的生活环境。县域政府对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的竞争,演变为投资环境的竞争、政府服务能力和效率的竞争,以及县域政府先期投入的竞争。由此,招商引资或引智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县域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而招商引资或引智相关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平台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优惠政策,通常被政府放到优先考虑的位置。与此相对应,在县域政府各部门中,不仅经济部门直接界入到招商引资或引智过程的第一线,而且非经济部门也会因在招商引资或引智过程中提供配套服务而间接地参与到县域之间的竞争中来[1]。竞争性地方政府的角色在县域政府身上得到了最突出、最明显的体现。

三、竞争性政府对县域经济的驱动性

县域政府演化为竞争性政府,对县域意味着什么?张五常认为,县际竞争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高速增长的奥秘,因为县的竞争,还达到了以下效果:“中外合资的合约发展成为一种特别的专利使用合约”,“工业类聚的集中发展非常显著”,“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受到压力要加速”,“协助了减少贪污”,“合约选择的高度自由”,等等。[2]但周业安等学者则认为,如果地方政府做对了决策,那么就会给地方的老百姓创造出福利,但目前看来,只有经济发达的地方才会有这样的好果子吃,落后地区老百姓的付出总是得不到回报(周业安,2009)。由此可见,对于县域竞争的效应,学术界还是存在较大分歧的。

这里,有一个看问题的角度,即竞争的是政府资源还是市场资源,是从全国整体还是县域个体、发达县域还是欠发达县域来看问题?人们站在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无论如何,县域政府演化为竞争性政府,它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体作用得到了强化,至于其发挥的实际作用,则取决于县际竞争的结果。

如果县域之间竞争的是上级政府控制的资源,从一个地区或全国范围来看,由于上级或全国的资源总量没有变,竞争只是使资源在空间上重新分配,而不会增加社会财富,所以,县域政府的竞争成本是一种沉淀成本,竞争各方的租值在竞争中耗散,社会总福利降低了。正如公共选择理论所言,垄断的租金在总体上会被为攫取它们而做出的、就社会而言浪费性的支出所挥霍干净(丹尼斯C ·缪勒,1999)。但是,对于竞争中赢利上级政府资源的县域来说,无疑会增强其发展的动力。而且,处在竞争中的每个县域都相信,只有政府不断的努力,才可能获得这些资源并增强自身经济发展的法码。在这里,避免或降低租值耗散的关键不是强行取缔县域政府的竞争,而是上级政府积极探索政府资源合理配置的路径和方式。

如果县域政府竞争的是稀缺的市场资源,尽管从全国范围来说这种稀缺资源在时期内也是一定的,但在不可能有计划按比例配置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市场的方式来配置。按照市场规律,哪个县域政府能为稀缺资源所有者提供最好的公共物品与服务,哪个县域政府就可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多的稀缺资源,即市场投票决定县际竞争的胜负。在这一背景下,县际政府的竞争会产生以下积极效应。第一,将县域政府的行为引向积极的生产性活动,使其致力于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效率,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好的公共物品与服务。第二,从县际竞争中胜出的县域,不仅现时获得了稀缺资源,而且从中长期来看,由于产业资本的流入带动了科技人才、管理人才、企业家等能动性、先进生产要素的扩散或辐射,因此会不断提高稀缺资源流入县域的经济运行效率,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第三,从企业层面来看,县域政府间竞争将会降低企业与非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企业之间的交易有费用,而企业和非企业(如政府、环保机构、民权机构、律师、会计师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如交易、合同、财务咨询、法律服务、政治游说等)也有费用。按照世贸组织的统计,交易费用在美国经济中要占到40%—50%,而这些费用中的主体是在人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生的,但在中国,竞争性的地方政府帮助投资者创业,大大降低了此类费用(史正富,2012)。因此,可以说,县际竞争,使稀缺资源的配置更合理,并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加。

当然,为了获取稀缺资源,参与竞争的县域政府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否则,其难以在竞争中获胜。“竞争就是一个不断持续的争胜过程,它施行着冷酷无情的约束,从不稍有松懈。”[1]但县域面临的矛盾是,其之所以要争夺稀缺资源尤其是产业资本,是因为自身资本积累不足,而要争取到产业资本,又必须进行先期的资本投入。为解决这个矛盾,县域通常会按照以下方式来运作:县政府成立经济开发区或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投资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以土地作为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征地拆迁,安置失地农民;进行经济开发区或产业集中区等投资平台和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出台各种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通过“招、拍、挂”等形式出让土地,县域政府大约能获得土地出让收入的75%;外来企业落户、开工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县域政府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中大约能够获得25%的收入,形成县域政府可支配收入;政府用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增量中县域政府可支配的部分,偿还先期投入所形成的负债。在上述运行链上,县域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和税收增量[1]两个部分,成本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失地农民安置费用、土地开发(含土地整理、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优惠政策(含各种财政支持)支出等。县域政府的收支渠道又具有不同的特点。从收入角度看,土地出让金是一次性的,收入的数量取决于土地的出让价格,税收则是分年度逐步回流。从成本角度分析,征地补偿、农民安置和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费用,多数是一次性投入或短期内必须投入到位的;优惠政策中有些可以分年度实施,如产业政策,但有些优惠政策,特别是土地利用上的价格优惠,又必须一步到位。县域政府的任期为五年,日趋激烈的县际竞争,有可能使一些县域政府产生只注重当前投入而忽视未来产出的短期行为,从而导致县域政府的债务包袱越来越重。

在县域政府的债务中,土地收支的不平衡是关键。理论上,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弥补土地开发成本的主要来源。但在实践中,土地的价格优惠又是县域政府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为争取外来投资,低地价甚至零地价转让土地是屡见不鲜,这是产生土地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对江苏县域的调查表明,1992年以来,县域政府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招商引资,加大了土地开发与利用的力度,县域政府的投入巨大,但收支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呈现经济越不发达,土地收支越不平衡的特点。2000年前后,苏南地区县域开发土地的平均成本(包括征地、拆迁、农民安置、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相关人工成本等,下同)约为6—10万元/亩,政府通过土地的“招、拍、挂”基本上可以做到收支平衡;苏中地区县域的平均成本约为5—7万元/亩,尽管土地利用程序规范,但若将县域政府给予客商的各种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考虑在内,政府每开发一亩土地负债大多在2万元以上;苏北地区县域的平均成本在4-6万元/亩左右,但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县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以极低甚至零地价方式吸引客商,县域政府债务负担沉重。这表明,欠发达县域为争取等量的外来资本通常要支付比发达县域更高的代价,是一种典型的“影院效应”。

因此,考察竞争性县域政府对县域经济的驱动作用,不仅需要考察竞争给县域带来的“收益”,包括现时的经济增长和中长期待续的经济发展,而且也需要分析县域为竞争支付的“成本”,既考虑经济成本,另外还包括社会成本和生态成本等。张五常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中,用分成的方程式解释中国县域之间的激烈竞争并高度赞赏其效果[1],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收益”,而未考虑县域竞争的“成本”,所以还是不够全面的。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并不能因为县域政府之间竞争产生的成本而完全否定竞争的必要,特别是不能回到重新集权的老路上去。有研究表明,重新集权反而让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从扶助变为掠夺,而且掠夺之手会比利人利己、增加未来税基的扶助之手掠取更多,更加严重地抑止经济的发展(陈抗,2001)。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中央政府制定相应的竞争规则来引导县域政府的竞争行为,将之引导到增强县域发展活力,创造物质财富和增进社会福利的轨道上来。


[1] 竞争性政府,主要是就地方政府的行为而言的。一般来说,地方政府的行为可以分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准公共产品与服务、私人产品与服务等三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无所不包,几乎提供所有的产品与服务,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也存在着竞争,主要是若干个地方政府争取被上级政府掌握的有限资源,但总体而言,这里的竞争只是少数现象,而且是“兄弟竞争”。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主要行为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很少涉足准公共产品和服务,按照德国维藤大学布雷顿(Breton)教授的观点,即使地方政府只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也存在着政府内部、政府之间和政府内外的竞争,政府竞争构成政治生活中的驱动机制,它推动整个政治系统趋向均衡。具有中国特色的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后,地方政府不仅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而且提供准公共产品与服务,如组织内外部资源谋求本地区经济发展,履行融资、投资、创业、招商、扶持或帮助企业征地、雇工等职能。在这里,地方政府的竞争不仅体现在公共产品与服务领域,而且更主要、更激励的竞争是在准公共产品与服务领域,这种竞争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是没有的,也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不多见的(东亚的日本、韩国的地方政府曾经有过相似的经历)。本文所分析的地方政府的竞争或竞争性政府,主要是就地方政府在准公共产品与服务领域的竞争而言的。

[1]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为何取得成功?张五常认为,关键在于选择了一套很有用的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重点是地区间竞争,主角是县际竞争(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7-18)。复旦大学史正富也认为,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市场化改革没有取得成功但中国却非常成功,主要是中国在世界上进行了独一无二的制度变革,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这一体制的关键是建立了一个竞争性的地方政府体系,从而解决了美国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无法摆脱的“改革弯弯绕”的矛盾(史正富http://www.guancha.cn,2012-09-28)。

[2] 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228-237.

[3] 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 [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288-289.

[1] “财政大包干”或“大包干”财政体制起始于1977年中央在江苏省进行的财政比例包干尝试,但由于缺乏经验,再加上执行中的“扯皮”现象太多,这一尝试最终无疾而终,但这一尝试却为3年后的全国财政改革奠定了基础。这一财政体制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80~1984年,全国普遍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时,广东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解,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福建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二是1985年起,全国普遍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时,对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财政大包干办法。但根据全国财政体制的收支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重新核定了上解和补助数额。三是从1988年起,在对“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作适当改进的同时,对广东的财政体制也适当作了调整,即实行“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以1987年上解中央的数字为基数,每年按9%的比例递增上交。


[1]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分税制可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分税制,以及中央政府、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县(府、郡、自治州、盟、旗)政府三级分税制;彻底分税制(美国)与不彻底分税制(英国、日本);集权为主的(英国、法国)、分权为主的(德国)、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美国日本)分税制等类型。一个国家实行何种模式的分税制,取决于其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1994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这表明,我国的分税制具有中国特色,尽管还不够彻底和完善,但由财政大包干转向分税制,实行财政“分灶吃饭”,初步理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税种、税权、税管方面的关系,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1] 在县域挂职锻炼期间,我深切感受到了“锦标赛式的官员晋升博弈”给县域政府官员带来的巨大压力。在江苏,地市级政府通常按季、半年和年三个阶段对每个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业经济情况进行排名,重大专项甚至采取月报制度。在季度、半年考核中,后进单位在各种经济工作会议上都是被告诫的重点,而且会议的座次依照排名先后经常发生变动,后进者靠后。在年度总结会上,考核先进的县域会得到包括“招商引资贡献奖”、“工业经济增速奖(或质量奖)”、“财政收入跨台阶奖”等各种奖励,而处于后进的单位则要受到批评。县域干部晋升时,大多依据经济发展业绩,业绩突出者大多会得到重用,而一般连续两年处于后进(尤其是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调到非经济部门工作、退居二线、提前退休甚至免职。

[2]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2.

[1]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3.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24

[2] 这也与单个资本通过资本集中实现扩张的社会整体效应一样的。马克思说:“集中可以通过单纯改变既有资本的分配,通过单纯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来实现。资本所以能在这里,在一个人手中增长成巨大的量,是因为它在那里,在许多单个人的手中被夺走了。在一个生产部门中,如果投入的全部资本已融合为一个单个资本时,集中便达到了极限”(马克思恩格斯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23)。对于全国来说,一定时期内资本量是一定的,一个县域通过资本集中或招商招商引资方式所获得的外部资本,或许正是其它县域所流失的资本。从极端的情况说,只有所有资本集中到一个县域时,资本集中从而招商引资手段才会退出舞台。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22.

[1]在县域,非经济部门参与到招商引资(智)过程中有多种形式。除了有些县域会下达招商引资(智)指标这一直接形式外,还有下列间接的形式:一是出台招商引资(智)的激励政策,将非经济部门纳入奖励范围,鼓励其参与招商引资(智);二是为招商引资(智)提供前期服务(如宣传部参与宣传片制作,人事局参与县域人脉资源调查等);三是为为招商引资(智)提供后期服务,如通过非经济部门与外来投资厂商挂钩联系,加强感情联络,发挥“以商引商”的作用,等等。

[2] 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66-170.

[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89

[1] 税收增量,直接的来源是引进企业所带来的税收增加,间接的还包括引进企业所产出的乘数效应,即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引致居民收入提高和消费力提高等引起的税收增加等。但间接途径所产出的税收增量具有时滞效应。

[1]张五常.中国的经济制度[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15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