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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博士生课堂——《乡村振兴理论与实践》讲课提纲3
资本赋能乡村生产要素结构现代化
秦兴方
20231003
本讲试图证明以下学术思想或观点: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框架下,面对乡村现代化不能依靠资本但又离不开资本的矛盾,以及由此带来的小农户很难有效对接大市场、农户增产不增收等矛盾,需要基于资本认识上的思想再解放和理论再创新,积极推进资本下乡政策的再创新,从而使资本合法、有效嵌入“劳动+土地”这一乡村财富基本组合,使劳动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产生积极变革,带动乡村发展的效率变革和质量变革。在这里,“资本下乡”,包括城市适宜资本下乡和农村内部资本在乡村有效发挥作用两个方面。
一、乡村振兴及其现代化中资本下乡的矛盾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乡村振兴、现代化实践中,我们面临的一大纠结或困惑是:资本到底能不能下乡?相当一部分人对资本下乡怀有极为强烈的敌视态度。但是,人们又不得不面对的另一个现实是:在市场经济下,乡村财富创造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和土地,因它们黏合其它要素的能力都很弱,故无论其内部如何组合,如果不发挥资本有效黏合其它生产要素的功能,就很难让小农户有效对接大市场,经常让小农户陷入增产不增收的窘境!乡村振兴面临着不能依赖资本又离不开资本的两难选择。
关于资本,在西方经济学话语体系中,凡是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资金、厂房、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源,后来又将劳动资源,甚至社会资源,都可以看作是资本,分别称之为货币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在这里,各种资本没有本质区别,都只是厂商用来生产产品和服务的一种生产要素而已。但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资本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我们所讨论的资本,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
1.乡村振兴及其现代化不能依赖资本
依据:既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产生、发展中资本下乡引致城乡对立形成、激化的系统论述(参见附注),也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农村人口规模巨大等国情或实际。确实,如果纯粹从技术角度看,依靠资本发展中国农业,农业规模化、产业化不会成为问题,农业生产效率更高,但带来的另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是:假设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的水平,那么农村仍然有4-5亿农民怎么办?毫无疑问,任由资本作用必然会排斥大量非自愿离开土地的农民,尤其是那些缺乏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能力的农民,以及逐步丧失劳动能力但依靠土地尚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而城市又无法吸纳全部失地农民,国家财政又难以完全承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这就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无业游民,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这是乡村振兴中在利用资本问题上的最大的顾虑!当然,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及其法律保护,事实上也在很大程度上阻挡着资本在乡村的自由流动。
关于资本在乡村的自由流动,用工业化手段改造农业、资本驱逐农民、城市掠夺乡村,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等章节都有详细的描述(我的博文0194、0206),其后果是:“城市已经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受和需求的集中这个事实;而在乡村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况:隔绝和分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56)。
2.乡村振兴及其现代化又离不开资本
如果说前一方面是主流观点并成为政策导向,那么后一个方面的声音比较微弱。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资本怀有“恐惧症”。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资本的功能是辩证的、一分为二的。他们在强调资本的逐利性、残酷性甚至嗜血性外,还强调了资本具有“伟大的文明作用”。这种“伟大的文明作用”主要是通过发挥资本强大的黏合其它生产要素的能力、一种无与伦比的扩张力实现的(参见附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乡村财富创造的要素组合中,如果一味地排斥资本,也就是放弃了资本在提高生产力中独特的黏合作用。当下,促进我国乡村财富创造原始要素组合或者乡村要素结构现代化,就必须对运行了40多年、动力结构功能已经最大化发挥而相对封闭、固化等劣势逐步显现的典型组合4进行深化改革,暂时不考虑资本的细分及其性质问题,无论是改革在典型组合4基础上产生的典型组合5——“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民合作劳动”、典型组合6——“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经营与农民雇用劳动”、典型组合7——“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经营与农民合作劳动”,还是创造新的生产要素组合或结构,都可以而且应该发挥适宜下乡的各类资本的黏合作用。
“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一切以前的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真正是人的对象,真正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资本按照自己的这种趋势,既要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克服流传下来的、在一定界限内闭关自守地满足于现有需要和重复旧生活方式的状况,又要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资本破坏这一切并使之不断革命化,摧毁一切阻碍发展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摘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0-91)为什么资本具有“伟大的文明作用”?主要是因为,资本具有其它生产要素所不具有的强大的黏合其它生产要素的能力、一种无与伦比的扩张力。“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这种能力使资本能把它的积累的要素扩展到超出似乎是由它本身的大小所确定的范围,即超出由体现资本存在的、已经生产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数量所确定的范围。”(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97) “资本所合并的劳动力、科学和土地……,也会成为资本的有伸缩性的能力,这种能力在一定期限内使资本具有一个不依赖于它本身的量的作用范围。”(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03)
解决资本下乡中的两难选择,需要在资本问题上思想再解放和理论再创新,其突破口是,在把握资本一般性的基础上深刻理解资本的异质性或特殊性。
二、资本问题上思想再解放、理论再创新(讨论)
1.资本的一般规定性
关于资本,很多人错误地看作是同质的,似乎资本只有量的差别。事实上,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同类型的资本——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含狭义的社会资本和国有资本),其功能、行为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更准确地说,资本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异质性)。前者是资本的本性或基本规定性,而后者决定了资本的类型。
逐利及其为此而进行无休止的运动,是资本的一般性或本质规定性,也即本性。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揭示了资本的一般性(参见附注)。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资本在历史上起初到处是以货币形式,作为货币财产,作为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地产相对立。……现在每一个新资本最初仍然是作为货币出现在舞台上,也就是出现在市场上——商品市场、劳动市场和货币市场上,经过一定的过程,这个货币就转化为资本”(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71-172)。其中,这里所说的“一定的过程”的关节点是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资本雇用劳动。马克思说:“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占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一部世界史。因此,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98)。这里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是否所有货币转化为资本都必须以雇用劳动为前提(这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如何利用资本的问题)?我认为,不一定!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分析的是资本主义或剩余价值生产过程,在这里,货币转化为(生产)资本当然必须以雇用劳动为前提,否则,剩余价值生产无法进行,更无法进行再生产。而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分析商人资本、生息资本等,尽管它们的利润是瓜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润)所得,但其本身的产生既有可能基于雇用劳动,即从生产资本中分离出来(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后才发生的),但事实上,“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前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64)。商人资本本身早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其独特的形成规律,生息资本也是如此。所以,对于资本概念,不能将“雇用劳动”、“剥削”与资本范畴“绑定”,更不能将其上升为资本的一般性。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马克思在货币(运动)与资本(运动)相关关系的阐释中,归纳了资本的一般性:资本运动的目的是为了增值,其运动是无止境的!“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只是在这个不断更新的运动中才有价值的增殖。因此,资本的运动是没有限度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78)。作为这一运动的有意识的承担者,“货币占有者变成了资本家。他这个人,或不如说他的钱袋,是货币的出发点和复归点。这种流通的客观内容——价值增值——是他的主观目的;只有在越来越多的占有抽象财富,成为他的活动的唯一动机时,他才作为资本家或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因此,决不能把使用价值看做资本家的直接目的。他的目的也不是取得一次利润,而只是谋取利润的无休止的运动。”(同上,178-179)而且,“价值不断地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在这个运动中永不消失,这样就转化为一个自动的主体。……实际上,价值在这里已经成为一个过程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它不断地变换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改变着自己的量,作为剩余价值同作为原价值的自身分出来,自行增殖着”(同上,179-180)。“因此,价值成了处于过程中的价值,成了处于过程中的货币,从而也就成了资本。他离开流通,又进入流通,在流通中保存自己,扩大自己,扩大以后又从流通中返回来,并且不断重新开始同样的循环”(同上,181)。
2.资本的特殊性
经济学上的资本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形式及其特征。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所涉及的资本包括私人资本和社会资本。其中,私人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所有者——资本家个人拥有的资本,资本家对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拥有所有权及支配权,独立地执行资本的职能,实现资本价值增殖,无偿地占用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而社会资本,除了指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所有各个个别资本的总和,或称社会总资本这一概念外,主要是指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且以生产要素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94-495)。在此,股份资本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资本形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因此,还必须充分发挥资本的作用。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较,特别是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相比较,我国经过七十多年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经济活动中的资本范畴,无论在内含、外延还是功能上,都有一些新变化、新拓展。目前,我国的资本大致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国有资本。国有资本根据其载体——国有企业的不同性质,其目标也不完全相同,即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而公益类国有企业则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参见附注)。因此,处在不同类型中的国有资本也就不再都以经济效益或价值增值为唯一目标,社会效益是公益类国有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
第二类,社会资本,广义上应包括国有资本,这里仅指狭义的社会资本,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改革进入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阶段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国内多数规模骨干企业与引进的外资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已经实现接轨,即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社会资本以价值增值或利润最大化为导向,目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生力军。
第三类,私人资本,即作为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并独立支配、独立执行不同职能的资本。这一类资本具有强烈的逐利性,但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人资本不同,我国现行的私人资本,其原始积累大多是基于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或政策鼓励和支持下的知识、技术转化,或者企业家才能的发挥等,大多不具有剥削性、嗜血性。尽管其中一些私人资本在实现价值增值目标过程中,要以私营经济方式组织并雇用劳动,但它们已经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社会有可能既发挥其“伟大的文明作用”又有效控制其“残酷性”。因此,我们强调有效监管、规范各类资本尤其是社会资本和私人资本的行为是应该的、必须的,但将我国现行的私人资本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人资本等同起来,因而谈“资”色变,没有必要,也很不合适。
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内容摘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三、资本有效赋能乡村要素结构变革(讨论)
目前我国资本下乡面临的诸多争议、矛盾和政策上的犹豫不决,大多是由对资本的认识不到位或理论上存在误区而引起。因此,解开乡村振兴及其现代化进程不能依赖资本又离不开资本的矛盾,需要走出对资本认识或理论上的误区,根据新时期我国不同类型资本的价值取向及其功能,嵌入乡村财富创造的原始生产要素结构,打破动力结构固化格局,产生效率变革和质量变革效应。
1.我国资本下乡政策变迁
●改革开放到2003年,总体上是限制资本下乡、甚至禁止资本经营农地。
例如,2001年12月中央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提出:“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2003年后连续出台一号文件,逐步放宽社会资本准入农业农村的范围。
——2004年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
——2005年一号文件提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
——2006年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
——2007年一号文件提出“不断开辟新的农业投入渠道,逐步形成农民积极筹资投劳、政府持续加大投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2008年一号文件提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农村文化建设”。
——2010年5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
——2011年一号提出“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2012年一号文件指出“加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和社会资金投入‘三农’”。
——2013年一号文件指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14年一号进一步强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
●2017年以来,社会资本下乡政策逐步形成体系。
——2017年6月由财政部、农业部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改善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目标出发,在农业绿色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产品物流与交易平台,以及“互联网+”现代农业等六个领域,明确了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领域投资的主要范围。
——2020年4月,为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入农业农村,加快形成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格局,推动补上“三农”领域短板,助力农业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农业农村部出台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从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乡土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建设、农村创新创业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十二个方面,界定了社会资本准入的具体领域,是目前社会资本准入农业农村领域最全面、系统和权威的清单,是中心城市社会资本嵌入农业农村领域的指南。
总体评价:资本下乡的认识逐步深化,政策逐步体系化,但鼓励和支持下乡的资本类型、功能尚需进一步细化、精准。
2.各类适宜资本下乡的区间及其功能(讨论)
基于中国国情,在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持不变前提下向各类资本开放农业农村领域的活动空间,是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考虑到国际上普遍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惯例,借鉴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负面清单管理以来改革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同时,紧密结合我国农村农业发展实际和农业人口规模巨大的国情,针对不同类型资本的特点,通过清单制度,划定不同类型资本下乡的活动区间或范围,从而在制度层面既发挥资本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又弱化资本有可能产生的负效应,是制度或政策设计的主要方向。
从全社会角度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趋势,但对中国农村尤其是农业的具体领域而言,必须将负面清单管理和正面清单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其中,正面清单管理,包括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具体形式。负面清单则规定资本禁止、限制进入的范围,在负面清单外各类资本都可以进入。
我对不同类型资本下乡的区间及其功能进行了初步研究,结论可参见下表:
3.如何吸引各类适宜资本下乡?(讨论)
资本能不能下乡是一个问题,在各种约束条件下,资本是否愿意下乡又是另一个问题。现在遇到的难题是:尽管农业农村领域资本需求很大,但由于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距离市场较远、规模经济性不够、农业农村投资的回收期较长等,资本下乡欲望不强。因此,在既定制度框架下,如何有效激励适宜资本下乡,还需要深入研究。
首先,加强政策激励。除了国家层面出台主要指向县域、乡村、农业的政策,如2020年4月农业农村部出台的《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外,还需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吸引各类资本涉农的国家政策实施意见或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政策,形成从国家-省-市-县相互配套、相互支持的激励体系。
其次,把握资本本性。激励政策制订,必须充分把握资本本性——逐利性和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规律。与中心城市相比较,县域、乡村吸引资本的优势是劳动力、土地成本较低,而劣势则是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薄弱引致投资成本增加,以及距离市场较远、区位条件不佳带来运输成本、时间成本的加大等。因此,激励资本投向县域、乡村,政策上长远需要考虑补长基础设施薄弱的短板,近期则需要充分考虑如何通过项目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投资成本弥补乡村劣势。谁来弥补?乡村甚至多数县域无能为力,需要省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进行调控。
再次,注重政策配套。一要打造资本下乡的合作平台,提供规划、项目信息、融资、保险、土地、建设运营等一揽子、全方位投资服务,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适宜资本开展合作。二要保障各类资本合理回报,如积极探索农业农村领域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筛选并培育适于采取PPP模式的乡村振兴项目,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构建合理的项目回报机制,推进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合理确定农业公共服务价格水平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和上下游联动机制,使资本投资可预期、有回报、能持续。三要根据农业农村各投资项目的特点,科学确定投资项目合作期限,克服投资短期化行为。四要科学选择各类资本投资合作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建设农业农村公共基础平台,探索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与社会资本在农业产业链上的合作,以及农民各种专业组织与社会资本在生产环节上的合作等。五要推动设立政府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乡村振兴基金,鼓励有实力的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六要积极探索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从全产业链为农业对外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提升农业企业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